彭女士是某网络公司员工,她怀孕后于当年5月30日通过微信向行政部门询问休产假及工作交接事宜,告知公司自己预产期在当年6月中下旬,将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公司未直接回复或与她沟通,却以在内部通知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出具通知,提出彭女士预产期在6月中下旬,不应从6月1日起休产前假,她的休假流程不合规,要求她限期返岗。
处 理 结 果
经过一裁两审,法院判决网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合计约8.5万元。
案 件 分 析
针对本案,可从以下3个角度对公司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分析:
第一,产前假是否必须根据预产期的时间休?
由于预产期不是一个确定的生产日期,因此,法律没有对休15天产前假的时间段进行强制性限制。本案中,公司严格按照预产期计算彭女士产前假,并以此计算旷工的天数,这样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现实。
第二,未按规定申请产前假,用人单位是否有提示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请假行为进行规范的权利,但前提是劳动者已经知晓用人单位的管理要求。本案中,彭女士主动向公司申请休产前假,并非故意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此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彭女士按照规定流程请假,但公司无视其申请,不与她直接沟通,于理不合。
第三,限期返岗通知书能否以在公司通知栏公告的方式送达?
限期返岗通知书的作用是催促劳动者返岗,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让劳动者知晓。在劳动者已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优先采取电话联系,仅靠张贴公告,显然无法达到催促返岗的目的,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综上所述,公司的行为违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李能娜、席阳、宋子懿、网络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婚姻律师 贵阳工伤律师 贵阳律师咨询,贵阳租房律师 贵阳在线律师 贵阳纠纷律师 贵阳物业律师,贵阳工程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借贷律师 贵阳行政纠纷,贵阳知名律师 贵阳资深律师 贵阳刑事诉讼 贵阳离婚律师,贵阳继承律师 贵阳侵权律师 贵阳土地律师 贵阳拆迁律师 贵阳律师事务所 贵阳交通事故赔偿 贵阳诉讼担保律师 贵阳法务法律咨询 贵阳债权债务律师 贵阳律师在线解答 贵阳交通理赔律师 贵阳知名交通律师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贵州交通事故律所 贵阳免费律师咨询 贵阳律师哪家好 贵阳保全律师 贵阳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