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系王某于1997年购入,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王某购入并驾驶一段时间后,因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而卖出,此后该车又几经倒卖,于2011年被瞿某购入,2018年3月初,瞿某又将该车卖给了胡某,胡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吴某将胡某、王某、瞿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9212.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某负全部责任,故胡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吴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第一次转让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且在转让时已不能正常行驶,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王某、瞿某转让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对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吴某135012.02元,王某、瞿某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等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因长期使用,本身零部件已严重损耗、动力总成缺陷明显,上路行驶时使用性能将大大降低,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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