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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出国旅游回国时买不了机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23

“我在柬埔寨,买不了回国的机票,法官我现在就还钱,麻烦您现在解除我的失信黑名单。”近日,一通求救电话打到了湖南临湘法院执行局,打电话的人是 " 老赖 " 李某。


原来李某和柳某本是夫妻,李某外出工作期间,柳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且孩子也不是李某亲生的。2019年2月柳某向岳阳临湘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需支付柳某财产分割共计2.3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

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方查找李某财产线索,但李某名下银行账号内均未发现任何存款,也未发现李某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李某本人也下落不明。

7月25日,该法院将李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令其不能购买机票及高铁票,李某此时正在柬埔寨旅游散心,李某结束行程后准备购买机票回国时,他买不了机票,后经航空公司告知其已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此时李某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打了向法官求助的电话。

面对“老赖”法院执行措施

法院如今不断在加大力度,强化财产报告制度、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限制高消费令的出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建立与公布、与社会各机构联动机制的加强等等,这些措施都是在这几年出台落实,都在逐步完善。今后,还要不断简化对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这些措施,都会逐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让老赖寸步难行。

成为“老赖”有啥后果呢?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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