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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

原告陈某与潘某、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25

                                贵州省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111民初6336号

原告;陈某,男,19**年5月**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金塘村院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忠,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580437,特别代理。
被告:潘某,男,1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住贵州省清镇市暗流乡华洞村后槽组/div>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
负责人: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2018年10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潘某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巅峰××号停车场入口处倒车时,未确保车后安全,与车后行人原告陈某发生挂撞,致原告陈国华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于2018年10月22日到贵航贵阳医院治疗,住,住院2天018年10月24日出院到贵州省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25天,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357.56元,被告潘某支付医疗费3508.01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医疗费46399.93元。原告出院后,经贵州警察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原告缴纳鉴定费1900元。
另:1.贵A×××**号小型轿车事发时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被告潘某具有驾驶资格。2.原告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高坪镇××村院子组××号,原告自2017年6月6日起居住在小河××单元××楼××号。3.被告潘志海安排人员护理原告26天。
审理经过
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两被告支付原告69773.4元(其中:医疗费35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9019.84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1579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贵A×××**号)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陈国华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为:医疗费:35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7天=2700元;营养费:50元×180天=9000元;后续治疗费:12500元;护理费:38568元/年÷365天×(180-26)天=16273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31592元/年×5年×10%=1579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4026.5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方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后续治疗费取中间值为12500元,护理期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扣除被告潘某安排人员护理26天,原告护理费为16273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0元,原告损失合计64026.56元,应由贵A×××**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026.56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65元,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7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彩霞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季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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