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指使他人作伪证
庭审现场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肖某为证明家庭财产性质、夫妻共同债务等,申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阶段,di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为核实证人与被告肖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用该证人的手机查看证人与被告肖某之间的借款聊天记录与微信转账记录。
干扰作证
在查看过程中,发现被告肖某居然在庭审开始后仍然向该位证人发送多条微信,转述原告王某在法庭上陈述的新的事实,甚至在该聊天记录中,被告肖某直接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告知该证人后续出庭作证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并要求证人按照其意愿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
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及时收取被告及其他两名证人的手机进行查验。
处罚决定
经法庭事后询问,被告肖某承认了自己的上述违法行为,并明确表示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甘愿受罚。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肖某罚款3000元。肖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无异议,并已当场交清该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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