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1)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2)职工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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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伤保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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